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时明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双规”措施。
201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下情形,会被留置: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另外,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范围,使反腐败覆盖面更广,包括六大类人员:
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总结来说,留置属于监察机关的职权范畴,由于纪委和监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尽管常被俗称为“被纪委留置”,但更准确的说法应是“被监委留置”。这种措施不针对普通人,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等公职人员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如行贿的商人老板,根据审查调查工作的需要,也会被留置。
纪委监委调查案件过程中用于羁押被调查人员的场所通常被称为留置点。由于法律并未对留置场所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称呼,如留置基地或办案基地等。其中一些留置点是由原来的反贪局审讯室改造而成的,而随着对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加强,全国各地的纪委监委相继建立了专门的留置场所,通常还会设有名为廉政教育基地的人文旅游景点作为附属设施,主要接待党政团队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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